【48812】无证酒驾摔入河道致死家族以未设护栏为由索赔
在没有有用驾驭证的情况下,俞某酒后驾驭二轮电动简便摩托车外出,途中连人带车坠入河道致死。近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经营者、办理者责任纠纷案,判定驳回了死者俞某家族要求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广丰区东阳乡人民政府和广丰区交通运输支队承当补偿相应的丢失的诉讼请求。
俞某于2022年12月某晚到其亲戚家吃饭,席间喝了酒。晚上8点左右,俞某驾驭二轮电动简便摩托车到离家1300多米的榨油坊收烘干的茶籽。车辆行进途中,俞某连人带车坠入河道,至第二日早上被别人发现时,俞某已逝世,其驾驭的车辆受损。
2023年1月,广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责任确定书,以为该交通事端系俞某在没有有用机动车驾驭证的情况下,驾驭车辆在路途上行进,因留意路面安全意识不行,造成了该事端,因而确定俞某承当悉数责任。
另查明,俞某行进的案发公路系四级公路,主干道为4.5米宽的沥青路,路面平整,无坑洼,也无障碍物,靠右外侧有1.4米宽的水泥路,路面呈凹凸二层,沿河道有120米路段无护栏,公路路面到河底的笔直高度有3至4米。
俞某家族以为,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广丰区交通运输支队在案涉公路未设置护栏,是该事端产生的终究的原因,故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被告补偿俞某家族逝世补偿金等各种丢失合计450846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是案涉公路的办理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广丰区交通运输支队不是案涉公路的办理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案涉公路路面到河底的笔直高度有3至4米,依据咱们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备设计标准》(JTGD81-2017)规则,案涉路段并非是必定得装置护栏的路段。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对案涉公路,即机动车道的安全保证责任,是保证路面无坑洼、无障碍物,路途平整疏通。案发时,案涉公路平整,无坑洼,也无障碍物,俞某家族以为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未尽到安全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俞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无证驾驭机动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况下,还在夜间饮酒后驾驭机动车,本身留意路面安全意识不行,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的产生,该危害结果与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的路途办理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广丰区人民政府、东阳乡人民政府不该承当该危害结果。法院查明以上现实后,遂作出驳回俞某家族的诉讼请求的判定。
俞某家族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死者俞某家族以为,广丰区人民政府和东阳乡人民政府在案涉公路未设置护栏,是导致该事端产生的终究的原因。俞某家族建议案涉路段应为小交通量乡村公路,应适用《小交通量乡村公路工程设计标准》。无论是依照行政等级仍是技能等级,案涉公路都可以确定为四级公路,适用《公路交通安全设备设计标准》(JTGD81-2017)中的相关规则并无不当。案涉公路为四级公路,且较为平整宽广,公路路面到河底的笔直高度有3至4米,故案涉路段不属于必定得装置护栏的路段。即便依照俞某家族的建议,适用《小交通量乡村公路工程设计标准》,但该标准中明确规则,装置护栏的条件是路途外侧要有1.5米以上的水深,而案涉路段周围的小溪即便在丰水时节,经法院实地勘查后,也未到达水深1.5米以上,故不属于必定得装置护栏的景象。综上,在案涉路段装置护栏,超出了广丰区人民政府和东阳乡人民政府合理的安全保证责任规模。(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