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财政局
为落实省委、市委主题教育办关于整治营商环境领域明显问题的专项工作的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今年7月份以来,我局牵头实施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对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开展复查督导。全市共复查79个预算单位的157个政府采购项目,发现37个问题。现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1.某场地租赁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空调设备情况”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空调及通风设备优良中差情况做评审。经审查,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中未对供应商的空调设备情况作出要求,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某设备维保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专业方面技术维修队伍情况”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接受过相关维修培训的在职技术人员数量进行评审,经审查,该评审因素要求与项目履行无必然联系。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为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专有功能、技术、设计、服务等。
某医院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技术团队配置”评分项,根据某公司原厂培训合格的工程师人员(提供原厂培训证书)数量进行评审;根据具有某公司原厂十年资质以上且有突出表彰的工程师人员数量进行评审。上述设置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专有功能、技术、设计、服务等。
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如某单位检验测试实施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设为评分项。经查,原工商总局的文件已经废止且没有出台新的文件开展此项评选活动,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也已超过期限,原证书已失效。
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某规划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投标人获得AAA级、AA级或A级升级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不一样区间分值。
3.以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如某整治工程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对同类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做限定要求。
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一)主体意识淡薄。部分采购单位对采购人主体认识不足,主体意识淡薄,对自身应履行的主体责任不清楚、不全面,对项目采购需求市场调查不仔细深入,采购文件论证不充分,未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检查;认为采购流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把关,采购结果由评审专家决定,自己只需等待结果,签署合同就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出现的问题与自己无关,均是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责任。过于依赖采购代理机构,主体意识淡薄,导致执行不规范,法律风险隐患突出。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视程度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内部各部门之间分工职责不清晰,采购活动由个别部门主导、少数实施人员全过程操作的现象较普遍,“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形如虚设,失去对关键环节和实施全过程进行内部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达到防范风险、消除隐患的作用。
(三)政府采购专业能力亟待提高。目前,采购人专业能力与政府采购规范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部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学习不到位,对政府采购政策不敏感,对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熟悉,阻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深学细悟,吃透把准省委、市委主题教育办关于营商环境整改治理的政策文件,坚持把文件学习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提升整治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
(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应坚持标准不降、措施不软、力度不减,确保查摆出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注重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运用,把处理问题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构建起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增强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将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预算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所辖地区、所辖部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探索岗前培训和岗后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府采购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提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风险审查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内外监督合力。各部门、单位理应当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将日常评价与重点监督、内部分析和外部检查相结合。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一直在改进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从根源上防范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风险,助力营商环境逐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