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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政府通知!
  时间: 2024-11-04| 作者: 百事通nba直播在线观看/span>

  关于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关于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江苏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责任制规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意见》《扬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道路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

  本意见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分别指一般交通设施和智能交通设施。一般交通设施主要是指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中隔离栏、机非隔离栏、人非隔离栏)、过街设施、警示桩、减速带、曝闪灯、震荡标线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智能交通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信号灯、违法抓拍、道路交通安全警示辅助设备、测速仪、视频监控、交通诱导屏、交通流量采集、道路车辆智能监测等科技设施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等硬件设备。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保障行车和行人安全,发挥道路基本作用的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配套齐全、管理维护到位,并根据实际交通变化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增设、调整。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并结合道路路网建设情况及交通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四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道路,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已建成的道路要逐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七条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并进行合理优化。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备案审查。

  第八条各园镇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维修经费保障工作,并及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而引发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协助上级部门调查事故,依据法律和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内容,并监督指导交通部门在编制综合交通规划时,与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规划、设计评审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线路选线、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并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出相关建议;道路竣(交)工验收合格并通车后,定期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现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整改完善意见;定期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隐患开展排查,上报相关部门进行隐患整改治理;建立快速维保抢修机制,负责已移交的交通监控设施维保工作。

  第十四条公路部门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等权属路段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住建部门、交通部门负责在规划道路建设时,配套规划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编制综合交通规划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其中整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与原有道路形成交叉的,负责交叉路口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对交通监控设施建设有困难的,可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纳入道路建设预算予以保障;负责未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负责管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城发集团、扬子文旅集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的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各园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除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隐患整改工作外,还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负有建设、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道路建设主体负责本单位所建道路的配套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与原有道路形成交叉的,负责交叉路口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未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交通监控的建设模式可以参照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形式。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的,道路建设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类别及数量清单、合同、立项批复等移交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施工单位自专项验收通过且工程移交管理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和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求,及时建议增设或者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治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递交道路权属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建议,道路权属部门及属地党委政府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汇总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报道路权属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建议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投入使用后的道路需要在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应当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经管养的住建部门、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影响交通安全或通行秩序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事先书面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或通行秩序的,还应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因挖掘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以及配置足够交通保通人员,在完成施工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及到未移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设施,还应报设施建设单位验收。

  第二十五条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影响交通安全或通行秩序的,还应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悬挂、设置的设备、彩旗、标牌等物品可能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视距的;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业维护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维护单位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要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各园镇、公路部门应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各园镇应将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交通安全设施能够得到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养经费,由各园镇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未按“四同时”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未按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实施、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结束后道路不得使用。擅自将道路投入使用的,由建设部门或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其它道路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权属关系内的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技术标准建设的交通安全设施,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占用道路施工或影响交通施工的,道路权属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监管,对未经审批、超时限施工、超范围施工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保通员的,必须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故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开发行之日起30日后试行,在试行中不断修订完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防范化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农村地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标准化。到2024年,农村道路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100%,电动车守法率达95%,安全带使用率达95%,全市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与2021年相比下降30%。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农村道路执法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各园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农村“两站两员”“警保联动”劝导站规范设置,农村专兼职安全员、网格员、劝导员、路长、“一村一交通辅警”标准配置。到2024年,达标率100%。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手段科技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安全研判预警和预防能力得到加强。到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防控体系基本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率、信号灯联网率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辅助设备配备率均达100%。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划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责任清单,每年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指导监督。各园镇要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园镇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牵头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督促辖区村(居)委会履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职责。各园镇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划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2、强化综合监管责任。市安委会、道交委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园镇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定期研判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开展工作。

  3、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发现的交通事故频发点段交通安全隐患。

  交通部门:指导道路营业性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执法,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指导农村公路工作,统筹协调发展农村公共交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并对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严把农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检验。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任务,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督促学校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客、货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定期开展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依法组织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园镇及部门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政府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责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1、严格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四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道路,在竣(交)工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2、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配套齐全、管理维护到位,并根据实际交通变动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增设、调整。

  3、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隐患常态滚动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整改。各园镇接到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对辖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组织会诊,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安排,实施科学、系统和精准治理。

  4、推进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和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标准,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推进“生命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以推动改善农村道路安全基础条件为目标,以排查治理农村地区路口路段交通安全隐患为重点,结合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全力防范化解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风险。实现2018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翻坠交通事故的急弯陡坡、临水路侧险要路段,完成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三必上”改造;2018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平交路口,实现警告标志、道路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交通信号灯(含闪光警告信号灯)“五必上”改造;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5、推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优化城乡客运线网结构,加大政策支持,持续促进城市公交与镇村公交衔接融合。针对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进一步完善站点布局,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上学、就医、购物等出行需求。落实农村客运班线联合审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型载客运营,严禁在不符合规定的道路上通行。结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特征,因地制宜建设公交停靠站点,在交通流量大的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鼓励建设港湾式公交站点。

  6、提高农村校车保障和安全监管水平。大力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鼓励采取乡镇公交、定制班车等形式,有效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出行问题。构建运行规范有序的校车服务市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培训,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1、强化源头监督管理。严格客货运企业及“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运输企业“红黑榜”和联合约谈惩戒制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信息公开。在具备条件的大型物流园区建设交通安全综合管理站,强化货运源头安全监管。加强农村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车辆监管,鼓励车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严禁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车辆登记上牌。加强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车辆的行为。加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监管,做好驾驶人教育工作。限制低速电动三(四)轮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国省道干线公路行驶,取缔变型拖拉机,全面禁止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2、强化路面执法管理。依托大仪公安检查站、其他交通安全执法站和临时检查点,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查面包车超员、酒驾醉驾、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驾驶拼装车报废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驾乘人员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村地区客运场站、集贸市场周边道路执法检查力度,严管严查非法营运行为。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组织劝导员常态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3、强化通行秩序管理。加强机动车通行秩序管控,实施分路段、分车型限速和区间测速管理,借鉴328国道经验,在其它具备条件的国省道重点路段推行中重型货车靠右行驶措施,并做好运行效果后评价工作。深化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创建,持续开展交通安全“示范路口”“示范集镇”和“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

  4、强化道路交互与通行防控。按照“多站合一”模式,农村道路省、市界建设综合执法站,全方位防控过往安全风险,特别是输入型安全风险。合理规划利用现有执法站点,科学布设查纠点位,加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强化重点路段、关键点位交通安全管控。紧盯重点时段、重点交通违法,动态调整警力布局,强化区域协作联动,统筹实施联合勤务、错时勤务,坚持网上巡逻与网下执法相结合,严密全路段、全时空执法查控。立足路面交通警情和违法机动车规律特点,健全完善分类预警圈层布防工作机制,实现一地布控、全网响应、精准拦查。

  1、完善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市交通指挥中心和交警中队勤务指挥室数字化建设,归集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资源和数据信息,常态化开展全要素分析研判,完善以公安交警大队交通指挥中心为龙头,以集成指挥平台为基础,以交警中队、综合执法站和路面警力为支撑的指挥调度体系,提升指挥调度的科学性和应急处置的实效性。

  2、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公安、交通部门建立道路交互与通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道路基础信息、交通流量、视频监控、交通事故等数据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分析和安全形势研判,提升道路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加快推进“智慧路网云控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打造“资源联用、多方联管、服务联做”路网协同管理新模式。

  3、加强视频监控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社会等路面监控设备,实现联网应用、共享共用。加大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投入,普通国省道每5至10公里至少建设1处视频监控、1套卡口设备,通行机动车的交叉路口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并推进监控设施向农村公路主要交叉路口延伸覆盖,逐步实现农村重点道路全程视频监控。所有视频监控、卡口设备全部共享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

  4、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加强新型科技管理设施建设,在农村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安装应用路侧主动监测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警示辅助设备、“大喇叭”等设备,远程推送宣传提示、警示标语,实现自动语音播报。在聚集性活动路段及路口、村口等重要点位,安装智能移动卡口设备,自动识别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在村庄进出口、支路与主路交叉口等重点路段,应用视频分析自动巡查技术,开展视频巡检,远程纠违提示。应用农村地区典型交通违法分析模型,将违法行为数据及时推送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实施现场和非现场处置。

  1、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阵地建设,全市每个园镇至少建设1个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示范村,选择1所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建有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基地、体验基地或主题教室,开办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制定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年度方案,建立考评机制,利用宣传车等对各行政村(社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宣传。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置1个交通安全宣传栏,具备条件的园镇、行政村(社区)可建设交通安全文化广场或主题公园。在普通国省道沿线重点村庄建设“交通安全文明村”。

  2、完善社会化宣传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媒体公益宣传机制,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刊载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开展全方位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志愿者,动员农村地区广大驾驶人和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示范者和维护者。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丰富宣传内容形式。结合农村地区特点,创新宣传载体和内容,贴近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交通安全普法宣传融入生活化场景、日常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巡回宣讲,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驾驶人和留守“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每年、每学期到企业、行政村和学校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活动。

  1、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健全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组织体系,各园镇设立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任主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研判形势,指导推进本地开展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组织督查、考评并形成经验逐步推广。各园镇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联合执法队伍,完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路面勤务机制,落实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庙会(节点)重点时段交通秩序管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基础信息采集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等工作,推进农机安全网格化监管。

  2、建立交通死亡事故党政领导到场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当场死亡的,属地园镇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致2人以上当场死亡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致3人以上当场死亡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各级领导到现场后负责指导、协调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查找事故原因,举一反三,督促问题整改。

  3、配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力量配备,实现“一乡镇一交警中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强民警和辅助人员。在重点路口、村口建设“警保合作劝导站”,通行乡村道路的行政村(包括涉农社区)设置1个“交通安全劝导队”,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治保委员担任负责人,成员不少于3人,履行隐患排查、信息收集、宣传提示、巡查管控、每日劝导等职责。在车辆密集、人员密集的乡村道路交汇路口设置交通安全劝导站,人员不少于2人,履行“看、查、劝、宣、纠、报、封”职责。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农村派出所和巡防力量交通管理职责和任务,协助做好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控。推动“一村一辅警”参与开展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融合现有农村劝导员、网格员、农机安全协管员、邮递员和保险公司协保员、营销员等力量,建立“一员多职、融合发展”的队伍管理机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专(兼)职履行交通协管职能。

  4、落实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经费。加强财政保障力度,各园镇要将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投入机制,拓展资金保障来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镇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底线”意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领导。市安委会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细化明晰考核细则,对各园镇、有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评价,促进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细化管理措施。各园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三化六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有序组织开展,做到一年一个重点、一年一个突破。

  (三)落实工作保障。各园镇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对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三化六体系”建设的投入,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监管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确保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