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和泰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安全,促进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对游客开放景区、景点、线路等区域(不包含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居所辖区域,以下简称风景区)的旅游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完善旅游安全应急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具体负责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风景区内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职责依法对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市网信、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林业、气象、大数据、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按照《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设计》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预防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在进山游客量达到当日阈值时,及时采取暂停售票、疏导分流等措施。泰山景区管委应当按照限量、预约、错峰的要求,分时段组织限量预约售票,合理分配各时段预约门票数量,并通过发布会、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提前通告门票预约情况。
第六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建立风景区旅游秩序维护分级响应机制,制定节假日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客流研判、信息发布、指挥调度、秩序维护等工作程序,细化各区域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现场秩序维护,保障游客安全。市假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理应当积极努力配合泰山景区管委做好信息发布、远端分流、游客劝退、秩序维护、旅游服务、交通疏导、餐饮住宿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进山口安检站点应当对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及贴身携带物品开展安全检查,贴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做安全探测。
第八条禁止游客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加强风景区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非游览线路进山游览行为。
第九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在登山盘路设置准确规范的路标、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保持台阶、扶手墙、座椅等基础设施完好,保障红门至岱顶登山盘路夜间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加强十八盘等重点区域凌晨时段的游客疏导,保障游客安全游览。
第十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建立危石、危树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定期对陡壁危崖、山体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清洗整理危石、危树等不安全因素,并在危险区域设置标识牌、护栏、围栏等安全警示设施,明确告知游客应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机制,遇有灾害性天气,及时向游客发布气象风险提示,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售票、关闭场所、疏散转移、就近避险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风景区所有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文物古建筑等均为紧急避险场所。遇有紧急避险情形,场所管理使用人应当按照泰山景区管委要求,免费开放场所,提供紧急避险。
第十二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定期对天外村路、桃花峪路等路段做维修保养,强化封闭运行管理措施,确保道路交互与通行有序、安全、畅通。加强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秩序维护工作,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确保游客运输安全。风景区客运机构应当落实游客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车辆及设施设备的检查、检修、维护,加强专线旅游车驾驶员管理培训,严格落实限速、限员、限时行驶等安全规程,杜绝越线、超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加强恶劣天气及旅游高峰期等时段的客流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确保游客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风景区索道客运机构应当落实客运索道管理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客运索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加强恶劣天气及旅游高峰期等时段的客流疏导,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加强岱顶观日出区域的安全秩序管理,科学划分管理网格,设置疏导分流岗,开设山顶分流线路,安装线路导引标识牌,通过采取多向分流、单向通行等措施,引导游客有序观日出。旅游高峰期,组织协调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志愿者等支援力量参与秩序维护。
第十五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加强古建筑、古墓葬、碑碣石刻、古树名木、地质遗迹、地质现象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科学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重点守护制度,做好用火、用电管理及周围安全防控,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刻划涂污、盗窃等损毁现象。
第十六条泰山景区管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生产销售过期食品、使用回收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确保游客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强化联防协作机制建设,组织公安、消防、执法等驻山单位,依托服务站点、检查站、警务室等场所设立治安卡点,对标志性景点、公共复杂场所、游客聚集区域等重点部位加大巡查力度,采取现场流动巡查和监控视频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并严厉打击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维护正常公共安全秩序。
第十八条在风景区内使用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航模、风筝等飞行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经泰山景区管委同意,并按照泰山景区管委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风景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风景区内,禁止携带火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敏感图幅标语等进入;禁止吸烟、点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违规烧香焚纸等;禁止攀爬、刻划、涂污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禁止盗采、捡拾带离泰山石;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携带警犬、导盲犬、辅助犬等特殊犬只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执法、医疗及相关经营单位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备勤队伍,并按区域合理设置医务急救室,配齐医疗救护人员、日常药品和救护设备,畅通“绿色通道”,保证快速救援。擅自进入风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会同市网信、民族宗教、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健全风景区突发敏感舆情研判和预警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打击造谣传谣、煽动是非、扰乱社会秩序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泰山景区管委应当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经费,加强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风景区旅游安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约谈、通报,并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