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银川一商户为图方便损毁路面U型护栏被处罚
人行道上安装U型护栏,本是为避免机动车驶入人行道,确保行人出行安全,可这名商户,却为自己方便,走捷径,拆出一个缺口,直接从缺口进出车辆。
经过大量调查,商户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嫌门口路面上的交通安全设施(U型护栏)影响车辆进出入,随将路面上的两个U型管损毁并拆除的违法事实,并交出损毁的U型管。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并移交解放西街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市民破坏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不仅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作为城市中的一员,任何一个人都在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也正因为如此,生活在其中的市民朋友更应该自觉维护好、保护好这些公共设施;同时为加强城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兴庆区一大队持续严查各类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希望我们大家引以为戒,做文明有礼的城市守护者。